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依据教育目的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既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也反映了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高低,是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切实抓好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各种考试严格、公正、规范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的课程考试以及有关国家级或省级各种考试等。
第二章 考试方法与时间
第三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半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大作业、撰写论文、上机操作等方式。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
第四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一般不少于5分钟。如对考试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在考试前2周报告教务处商量决定,考试时间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五条 国家级或省级统考的考试方法和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
第六条 命题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做到科学、客观、合理。命题内容应有较大的覆盖面,不同类型的试题应有适当的比例,应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命题应题意准确,题型多样,文字通顺,难易适当,能区分学生的水平。要有答案要点及评分细则。试卷格式应符合教务处规定(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
第七条 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负责出题教师应在考试前4周通知教务处调用试题,由教务处从试题(卷)库中抽取。如需补充、修改试题,应在考试前第4周完成。
第八条 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负责出题教师应出2套份量和难度适中的试题(卷),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中心)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于考试前4周交教务处。
第九条 同一学期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开出的使用相同教材、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由有关系、部、中心的教研室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由系、部、中心教研室统一确定命题办法。
第十条 命题时,应制定出答案要点和评分细则。对于主观性试题要分步评分,对于客观性试题中的多项选择题以及多项填空题应慎重确定给分标准。答案要点和评分细则应随同试题一并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笔试试卷须统一按“湖南女子学院期末考试试卷基本格式”命题,同时要将考试科目、考试规定时间、适用班级、参考人数、考试方式、每题的分数、试题总分以及试题的页数标明清楚,并用a4纸打印。
第十二条 负责出卷的教师必须在打印出的试卷样卷上签名,并由所属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中心)主任审核后签字认可,连同电子稿一并交所属系(部、中心)教务干事,由系(部、中心)统一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试卷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所有课程试卷由课程负责人或教务干事在考前3周到教务处填写《试卷印制申请单》,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保管,考试前一天由课程负责人或教学干事凭《试卷印制申请单》到教务处领取。
第十四条 加强试题(卷)库的建设,推行教考分离,促进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卷)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题(卷)库。
第十五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湖南女子学院试卷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意或无意地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按《湖南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部、中心)予以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
1、未经教务处批准,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缺交作业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经常抄袭别人作业、实验报告,情况严重者;
4、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2周将根据第十六条第1~4款规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部、中心)。各系(部、中心)应将所有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姓名及原因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应学生。
第十八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应按规定重修。
第十九条 国家或省级统考的考试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的通识课程的闭卷考试以及有关的国家级、省级统考等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在考试期间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和考务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试。
第二十一条 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分两个阶段:学期结束前一周为全校统一安排的闭卷课程考试阶段,简称统考阶段;学期结束前倒数第二、三周为全校统一专业课程的考试考查阶段,简称为非统考阶段。在非统考阶段的课程考试,所有课程考试均由各系(部、中心)自行组织安排,各系(部、中心)需在考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交教务处。在统考阶段,所有通识课程的闭卷考试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标准考场(30人)安排两名监考老师。考场实行一人一桌,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前后纵向对齐。学生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湖南女子学院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并如实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应及时送交到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考场巡视组应对每场考试进行巡视。
第六章 阅卷、成绩评定和试卷管理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阅卷,如有疑问,须经集体讨论,由命题教师作出相应决定。阅卷教师不得自行更改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在评卷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和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阅卷时不得将附在试卷前的标准答案撕下,同时还需认真填写《考试情况分析表》。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第二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没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验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性质确定。但平时成绩最高不得超过总分的50%。平时成绩、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一般应在课程考试前告知学生。
第三十条 教师评卷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应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后3天内)将学生考试成绩按要求录入学校成绩管理系统,并用a4纸打印并签字,再由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中心)主任签字后交到各系(部、中心)教务干事处,公共通识课程成绩打印需一式三份,两份交公共通识课程所属部门(其中一份由公共通识课程所属部门存档,一份由学生班级所在系、部的教务干事统一到公共通识课程部门拿回存档),一份统一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一条 成绩评定后,各教学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成绩需要更改,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2周内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部、中心)、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到教务处更改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试成绩由学生自己登陆相应网站进行查询,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分或查卷。
第三十三条 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保留至学生毕业后1年,以备必要时查阅。学生需要查卷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中心)和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派人查阅。查卷的有效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超过时限者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考试试卷、成绩质量分析评价制度。
第七章 补考、重修考试、缓考和旷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免费参加一次补考。
第三十六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的,应申请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最迟应于考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系(部、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缓考。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要求缓考。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且没有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各系(部、中心)对缓考申请应严格审查,于考前将缓考情况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缓考的课程一并安排在下一学期(学年)该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第三十八条 旷考学生无补考资格,须申请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十九条 所有补考、重修和缓考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考试手续,参加相应课程辅导,并在指定的补考或重修考场参加考试,否则不记成绩。具体办法见《湖南女子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第八章 考试违规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学生,按《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在考试组织工作中有作弊或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按《湖南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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