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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日期:2015-06-26 09:50:5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16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纪考风优化学风校风,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女子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各类考试是指国家、省、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如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必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册、规定上交的草稿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12、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时,携带并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事先在桌椅、身体等有关地方、部位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传递考试信息;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传、接纸条、互对答案、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8、将试卷带出考场不交却谎称试卷已交; 

9、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考前窃取考试内容; 

10、参与团伙作弊;

11、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答卷)姓名据为己有; 

3、答卷姓名互换; 

4、组织团伙实施作弊行为; 

5、考试作弊知错不改,无理取闹; 

6、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第二次考试作弊; 

7、其他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同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处分种类: 

1、对考试违纪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本人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考试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重修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对考试严重作弊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八条  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对于监考中所发现的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场收缴违规考生的试卷和违规物证材料,填写考试违规记实,并将违规学生、试卷、考场记实及考试违规物证材料送交学校巡视组(未安排巡视员的补考或其他考试,直接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违规事实,依照本规定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按照处理意见拟定相关预处分决定发送至相关系(部、中心)及考生本人。

4、由考试违规学生所在的系(部、中心)将考试违规处理处分决定告知违规者本人,并敦促学生及时写出书面检查,负责做好违规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5、对于因考试违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决定,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对于因考试违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教务处报学校研究决定,再向学生下达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6、学生对违规事实认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处理。

第四章  撤销考试违规处分

第九条  撤销处分  

1、受处分后认错态度较好,反省深刻,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再无任何考试违规行为且及时向所在系(部、中心)及教务处递交书面检讨,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一年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南女子学院考试违规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见附表)予以撤销处分; 

2、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得,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南女子学院考试违规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予以撤销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予以撤销;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做结业处理(就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或由上级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具体实施的各类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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