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女子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促进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已全面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课程重修制度。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重修资格审查
第二条 学生在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
1、依据《湖南女子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
2、实验(践)性课程与毕业论文不及格者;
3、无故旷考者;
4、该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5、考试违规受到处分,经学校研究同意撤消处分、允许参加毕业重修者。
第三章 重修方式
第三条 采用开办重修辅导班和跟班重修两种方式。
1、开办重修辅导班:重修人数达一定规模以上的课程,可利用业余时间单独开设重修辅导班授课,或利用业余时间采用阶段性集中辅导方式进行。
2、跟班重修:因重修人数少于规定人数而未开办重修辅导班,或已调整取消辅导班,学生以随下一年级跟班学习的方式进行课程重修,并随下一年级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四条 若重修课程因下一届教学计划变更调整,教务处可视学生的具体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另行做出安排。
第五条 实验(践)课程(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记载成绩的实践环节)与理论课程同等对待。实验(践)性环节考核不及格一律参加本专业该实践环节的重修。
第六条 统一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考试代替期末考试的课程(如《普通话》等),学生若不及格,教务处不另行组织重修,学生须继续报名参加相应考试直至合格为止。
第四章 重修的教学管理
第七条 课程重修办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统计出上学期期末考试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名单,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免费补考,并及时公布补考成绩。
2、具备重修资格的学生在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向教务处递交重修申请。
3、教务处统计出学生重修名单后,发放重修通知到相关系(部、中心),并由系(部、中心)通知相关班级和学生做好重修准备。
4、 重修学生应在重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到各系(部、中心)办理缴费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重修)。
第八条 重修课程考试与阅卷
1、除部分实践课程重修由相应的老师组织考试外,其它重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所需考试试卷不再单独出卷,由教务处从试题(卷)库中抽取。任选课不及格,可在后面的学期重新选修或选修别的课程,学校不组织正常补考。
2、参加重修辅导班的学生,重修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
3、重修的学生须凭身份证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4、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否则按旷考对待。若重修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它课程考试发生冲突,经本人向系(部、中心)申请,报教务处负责另行安排。
5、重修学生应在重修试卷“姓名”栏右上方填写“重修”字样,以便教师记载成绩。
6、凡参加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相应课程结业成绩以重修考试成绩为准。对于开办重修辅导班的课程,辅导老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学生适当的平时成绩。
7、重修课程成绩由阅卷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一式两份,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部、中心)存档。
第九条 重修学生学籍处理
1、参加重修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2、到毕业学期为止,经参加毕业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可于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课程重修。成绩及格后办理毕业证书;成绩仍不及格者,允许再申请重修一次。 逾期不参加重修者,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再安排重修。
第十条 重修收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女子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湘价教[2013]83号)予以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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