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实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本科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的必要条件。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于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目的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工作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该课程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三)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四)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实验数据、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与评估。
第四条 各系(部、中心)负责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确定、指导教师的分派、指导过程的监控、论文(设计)答辩的组织与实施、论文(设计)质量的评估、论文(设计)存档等各环节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各系(部、中心)负责拟定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选题,参考选题经系(部、中心)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毕业生人数。拟定参考选题的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教学经验丰富。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求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原则:
1、毕业论文(设计)要具有一定的学术性,论题具有学术价值、论证过程遵守学术规范、论述语言符合学术要求;
2、毕业论文(设计)要具有科学性,能系统、明确、完整地阐明论题所包括的问题;
3、毕业论文(设计)应做到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推理严密、计算准确;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简练;有必要的参考文献、资料、图表等;
4、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应反映学生参阅外文资料的能力;
5、毕业论文(设计)的格式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篇幅应不少于8000字。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巩固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
2、紧密联系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的动向。
3、论文(设计)题目难度和分量适中。
4、每年的更新率不小于20%。
5、学校提倡各专业互相结合,不同专业的教师协同完成学科交叉领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开阔学生视野,促进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与开题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安排由各系(部、中心)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应少于10周。
第九条 各系(部、中心)在课程开设前一个月应组织指导教师开始选题准备工作,可以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要概述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列出主要参考资料,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申报题目,经过指导教师批准,各系(部、中心)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论文题目。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第十条 选题工作应采取学生自愿和系(部、中心)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各系(部、中心)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它合适题目,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题目。选题结束后,各系(部、中心)应将选题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题目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系(部、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在毕业论文任务安排时发给学生。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参考文献等。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两周内完成。各系(部、中心)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四条 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提倡建立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以校内教师为主体的指导教师队伍。每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10篇,若确实因工作原因需超过规定篇数,须经所在系(部、中心)备案,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选定题目撰写开题报告书,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即可开始撰写论文(设计)。学生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能定稿。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审定学生论文选题。
2、审阅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并提出指导意见。
3、提出写作要求,规定学生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定稿的期限,并指定主要参考文献。
4、定期检查学生写作进度,审阅毕业论文(设计)初稿、修改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
5、全面审查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客观、公正地写出不少于120字评语并给出书面评定成绩。
6、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准备工作,按照系(部、中心)的安排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
7、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及答辩过程控制表》,对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各环节予以记载。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针对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开展学术研究,提倡学术争鸣,并符合下列要求:
1、观点明确,概念清楚,结构严谨,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2、毕业论文(设计)由题目、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等部分组成。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照《湖南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
3、使用学校统一制作的论文(设计)封面,并填写有关栏目。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定稿后,制作3份论文(设计作品1份)正式文本,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系(部、中心)。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取消学位证书,同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表》。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每篇论文(设计)必须经过答辩程序。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向系(部、中心)提出答辩申请,系(部、中心)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一)毕业当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
(二)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三)论文或成果经证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
(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中心)应成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答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组长一般由系(部、中心)主任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同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答辩小组成员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组长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二十五条 答辩须以公开方式进行。实行答辩回避制度,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自己指导学生的答辩工作。答辩的具体程序是:
1、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小组成员组成;
2、学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小组成员提问;
4、学生回答问题;
5、答辩小组进行评议;
6、形成答辩决议并评定论文总评成绩;
7、向学生公布答辩结果。
8、将答辩结果填入《湖南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及答辩过程控制表》,并和答辩过程的详细记录交系(部、中心)存档。
第二十六条 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时论文陈述和回答问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和答辩投票,并报校答辩委员会,经校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报教务处。答辩小组将《答辩评分表》和《答辩表决票》报系(部、中心)存档。
第十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给予的书面建议成绩和答辩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总评成绩。书面建议成绩和总评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标准如下:
1、优秀毕业论文(成绩90分以上)的基本条件:
(1)选题紧密联系社会实际或学科前沿问题,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2)开题报告、论文摘要、目录、正文、附注、参考文献、字数等各项内容完全符合本办法中写作规范要求;
(3)论点鲜明,论据充分,材料翔实可靠,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对问题有较深刻的分析,有独特见解和创意;
(4)中英文字表述准确流畅,标点符号、计量单位使用准确;
(5)答辩时能够准确流利阐述论文主要内容和回答问题;
(6)论文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2、合格毕业论文(60分以上)的基本条件:
(1)选题基本符合要求,有一定的价值;
(2)开题报告、论文摘要、目录、正文、附注、参考文献、字数等各项内容基本符合本办法中写作规范要求;
(3)能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正确,论述有理有据,结构基本合理,有自己的见解;
(4)文理通顺,文字表达比较准确;
(5)答辩能叙述出论文的主要内容,回答问题无原则性错误;
(6)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九条 评定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应从严把握,各系(部、中心)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总数的10%左右,“优秀”和“良好”的比例控制在50%以下,“及格”和“不及格”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凡工作态度差或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学生,应从严评分,不得降低要求。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工作结束之后,各系(部、中心)答辩工作领导小组须对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报教务处。
第十一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中心)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毕业论文的有关工作,并于学期末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专家及教学督导等有权对各系(部、中心)的毕业论文(设计)组织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及其论文选题、论文内容等进行随机抽查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各系(部、中心)反馈。
第十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存档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图纸、文档资料、实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学生均不得带走,统一交各系(部、中心)保管或处置,对于能够数字化保存的部分,应集中刻录成光盘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系(部、中心)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各系(部、中心)应将学生毕业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分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评分表、答辩表决票、毕业论文信息汇总表等归类整理存档。由学生所在系(部、中心)归档保管,期限为四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工作,并报送参加各级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和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本条例指导下,各系(部、中心)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总体协调全校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并负责依据本条例制定毕业论文(设计)评分办法,格式规范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凡因指导教师把关不严或指导不力而出现毕业论文(设计)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问题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触及有关法律、法规时,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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